关于调整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箱IPPC标识要求的通知
各木质包装热处理企业 :
近年来,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对《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管理准则》(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进行了多次修订,并已在成员国或地区间得到普遍采纳.为确保我国外贸顺利进行,根据质检动函[2014] 113号文件及上海局的相关要求,请各企业按照最新的标准要求对现有的标识进行修改.具体要求为:
1将IPPC标识框内上海地区编码加到企业编码前面形成上海地区标识企业统一编码;
2 去除标识框内企业商标及去皮(DB)等附加信息.注意:标识框内不能有任何其它信息.如认为附加标记(如生产者商标等)有利于在国家层面保护标记的使用,这种信息可在标识框附近但在标识框外提供;
3 请根据要求印制新的标识并按照要求到科内备案(8月30日前完成),同时按要求对原标识进行销毁并报科内备案.新印制的每一枚标识都需备案,并请同时说明企业目前采取的防伪措施以及木包装溯源制度.
谢谢配合!
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动植检处植检二科 2014年8月7日